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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时期,法院微信视频开庭来了,你愿意参加不?

烟语法明 2020-09-1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审判各类案件的专门场所。根据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法,案件的当事人必须亲自出庭,或委托代理人,接受法院及对方当事人核实身份,对开庭笔录核实签字确认。


非常时期,结束时间没有明确期限,法院的一些案件必须审理,但又要避免聚集性传染,一些变通开庭举措如雨后春笋一般,在各地法院出现,各地法院一夜间都成了互联网法院。(以下资料均来自各地法院官方宣传资料报道)


先看一个标准的。2020年2月7日,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通过远程视频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防疫物资网络诈骗案,对被告人张正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法院与公安局、检察院、法律援助中心积极协商,决定适用刑事速裁程序进行独任审理,并依托中国移动云视讯系统在法院设立刑事法庭审理主场,区检察院、看守所、法律援助中心设立分场,四点连线,实行“无接触”开庭审理,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通过远程视频参与了庭审。



但也有一些另类的。


身在湖北老家的法官在线主持庭审


端坐在审判台前的是合议庭的两位人民陪审员,主审本案的法官程鹏则远在千里之外的湖北老家,而原告、被告通过智慧庭审平台参加在线庭审。法官、当事人分处四地连线开庭,实现了真正的隔空审案。


根据报道,庭审开始前,法官通过智慧庭审平台核实了到庭当事人身份,宣布了庭审纪律,在原告宣读起诉状后,被告房产公司作了答辩,到庭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了辩论,并发表了最后陈述,主审法官作了庭审小结,并宣布择期宣判。书记员即刻上传庭审笔录,当事人借助远端的庭审笔录电子签名等技术,当场签字确认。



以上开庭方式需要完备的技术支持、专门的设备保障,算是“正规军”的话,而地点不限、形式多样的微信群视频开庭,则是不是可以算是庭审“游击队”了?


 2月7日上午,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法院敲响网上庭审“第一锤”。孟庄法庭郭方泉法官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运用“微信”开庭审结了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庭审过程中,郭法官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身份核实、宣布法庭纪律,庭审过程中充分保障当事人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当事人对证据发表的意见、庭审笔录等内容均在网上留痕,并经双方当事人核对确认。当日下午,郭法官将判决书通过微信群送达至双方当事人。



2月7日下午,民权县人民法院道路交通事故法庭庭长马绍瑞通过微信群视频远程开庭独任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马绍瑞庭长就该案专门建立了微信群,并告知当事人微信视频开庭需要注意的事项,提醒当事人要确保信号稳定。此次庭审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当事人通过视频的方式完成了举证、法庭调查等庭审程序,对整个庭审非常满意,本案也将于近期作出判决。


近日,辉县市法院民一庭骆幸琪法官,通过微信,在网上开庭审理了原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时某森、李某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由于本案的两位被告法官多次寻找无果,最终采取公告方式进行送达。公告期满后,骆幸琪综合考虑到疫情等因素,决定利用微信网上开庭审理此案。微信庭审过程中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官对该案当庭进行了宣判。




2月7日,闹店人民法庭通过微信视频开庭的方式审理一起离婚案件。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闹店人民法庭以微信视频的形式进行了庭审。庭审前,承办法官徐烨晗在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后,与双方当事人及书记员建立了微信群,并告知双方注意事项,通过在微信群以视频的方式完成了全部的庭审过程并进行了全程的录音录像,案件双方当事人通过微信确认了对庭审笔录无异议。



不知道,下一步会不会出现电话开庭,语音开庭等创新开庭方式。一旦案件的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满,上诉申诉时提出庭审中证据未经原件核实,法院组织的庭审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时,不知道终审申诉法院如何解释。

司法案件结果的公正来自程序公正作为保障。如果你的案件起诉到法院,你会同意以上这些审判方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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